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1 神學論著 · 論意志的自由 / 02 第二部分 反駁亞米念派自由觀 · biblesupport.com
第二章 04 意志活動能否無因由靈魂本性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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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四節

意志的活動能否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透過靈魂本性的活動而產生。

《論上帝與受造物意志的自由》一書的作者,在回應對其意志自決能力學說的反對意見(第68-69頁)時,該反對意見認為:任何事物的存在或發生,都有其存在的充分理由,以及其以這種方式而非另一種方式存在的充分理由。作者承認這在物質事物中是如此,這些事物從哲學上講是被動的存在;但他否認在靈魂中也是如此,靈魂是主動的存在,其行動的泉源在自身之內,並且能夠自決。由此顯然假定,像意志行為這樣的事件,可以在靈魂中發生,而沒有其發生的充分理由,也沒有其以這種方式而非另一種方式發生的充分理由。但這位作者在此事上,肯定是非常粗心和疏忽的。因為,

1. 他所提出的反對意見或難題,似乎在他的回答或解決方案中被遺忘了。他自己提出的難題是:一個事件如何在沒有其存在的充分理由,或沒有其以這種方式而非另一種方式存在的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發生?他沒有針對意志行為來解決這個難題,反而忘記了自己,回答了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即:什麼是其存在的充分理由,以及其以這種方式而非另一種方式存在的充分理由?他將主動存在的自決指定為原因,並且是足以產生結果原因;但他卻讓所有難題懸而未決,甚至包括他所說的靈魂自決是如何產生,以及為何如此,而沒有原因?靈魂的活動性或許能使其成為結果原因;但它絕不能使其成為沒有原因結果主體;而這正是這位作者對意志行為所假定的。本性的活動性,並不能使一個存在在自身之內,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產生結果並決定其存在的方式,就像它不能在自身之外,在其他存在中做到這一點一樣。但是,如果一個主動的存在,透過其活動性,在某個外部客體中產生並決定一個結果,那麼說這個結果是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產生的,豈不是荒謬嗎?

2. 問題不在於一個具有活動性的靈魂如何行動,而在於它為何發出這樣的行動而非其他的行動;或者說,它為何以這樣特定的決斷來行動?如果本性的活動性是靈魂(例如人的靈魂)行動而非靜止的原因;那麼單憑這一點,並不能成為其行動如此這般被限制、引導和決斷原因主動的本性是普遍性的;它是一種本性傾向於行動的能力,廣義而言;這可能是靈魂在有機會或理由時行動的原因;但單憑這一點,不能成為靈魂在特定時間發出這樣特定行動而非其他行動的充分原因。為此,除了普遍傾向於行動之外,還必須有對該個別行動的特定傾向。——如果有人問,人的靈魂為何以其所做的方式運用其活動性;而答案是,靈魂以這種方式而非其他方式運用其活動性,因為它具有活動性;這樣的答案能滿足一個理性的人嗎?這難道不會被視為一個非常不恰當的答案嗎?

3. 一個主動的存在,不能透過其活動性產生任何結果,除非這些結果是其行動的後果:它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除了透過其活動性的運用,來產生任何事物,因此除了其運用的成果之外,什麼也產生不了:它不能透過休眠的活動性來產生任何事物。但是其活動性的運用就是行動;因此其行動,或其活動性的運用,必須先於其活動性結果。如果一個主動的存在在另一個與其活動性相關的存在中產生一個結果,這個結果是其活動性的成果,那麼其活動性必須首先被運用或發揮,其結果必須隨之而來。同樣地,如果主動的存在是其自身的客體,其活動性與自身相關,以在自身中產生並決定某些結果;那麼其活動性的運用仍然必須先於它所產生並決定的結果。因此,其活動性不能是第一個行動決斷原因,也不能是活動性本身運用的原因,因為活動性結果由此產生;因為那將意味著矛盾;那將是說,活動性的第一次運用先於活動性的第一次運用,並且是其原因

4. 靈魂雖然是主動的實體,但它不能透過首先行動來使其自身的行為多樣化;也不能成為不同行為或任何不同結果決斷原因,有時是一種,有時是另一種,除了作為其自身不同行為的後果之外,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如果這樣,那麼相同的原因,相同的因果影響,在任何方面都沒有變化,卻會在不同時間產生不同的結果。因為靈魂在行動之前的相同實體,以及靈魂在發揮之前的相同主動本性,即在自然秩序上是先前的,將會是不同結果原因,即在不同時間產生不同的意志行為。但是靈魂在行動之前的實體,以及其在發揮之前的主動本性,是沒有變化的。因為是某個行動,才在原因中產生了第一次變化,就任何因果發揮力量影響而言。但是,如果靈魂在產生這些不同結果時沒有不同的因果性,或不同的因果影響;那麼顯然,靈魂在結果的多樣性中沒有任何影響;並且結果的差異不能歸因於靈魂中的任何事物;或者說,這與靈魂不決定結果的多樣性是同一回事;這與假設相悖。——的確,靈魂在行動之前,以及在這方面沒有任何差異之前,可能處於不同的狀態和環境中:但我所反對的人,不會允許靈魂的不同環境成為意志行為的決斷原因;因為這與他們自決的概念相悖。

5. 讓我們假設,正如這些神學家所做的,嚴格來說,除了自由意志行為之外,沒有任何靈魂的行為;那麼就會得出結論,靈魂的主動性僅限於其自願選擇的本性;並且每當它主動產生結果時,它都是自願選擇性地產生結果。但是以這種方式產生結果,與根據其自身的選擇而產生結果是同一回事。如果這樣,那麼靈魂肯定不會透過其活動性來產生其自身所有的意志行為選擇;因為根據假設,這意味著自願選擇性地產生其所有自由選擇的行為,或者說根據其自身的自由選擇行為而產生,這直接導致了前面提到的矛盾,即在第一個自由選擇行為之前存在一個自由選擇行為。——根據這些先生們對行動的自身概念,如果一個意志行為在沒有自由意志行為來產生它的情況下在心中產生,那麼心靈就不是那個意志行為自願原因;因為它不是源於選擇設計,也不是由選擇設計所規範的。因此,心靈不可能成為與事務相關的第一個和主導意志行為主動自願決斷原因。——心靈作為一個設計原因,只使其能夠根據其設計產生結果;它不能使其成為其自身所有設計設計原因。心靈作為一個選擇原因,只使其能夠根據其選擇並按照其選擇產生結果;但不能使其成為其自身所有選擇選擇原因;因為這假定在第一個選擇之前存在一個選擇。因此,心靈作為一個主動原因,使其能夠根據其自身的行為產生結果,但不能使其成為其自身所有行為的決斷原因;因為這同樣是一種矛盾;因為它假定一個決斷性行為與第一個行為相關,並先於它,對其存在和存在方式具有因果影響

我無法想像,除了以下這一點之外,靈魂擁有能力來造成決定其自身的意志行為,作為一個上帝賦予行動能力的存在,還能意味著什麼;那就是:上帝賦予靈魂能力,至少有時,可以隨其意願選擇激發意志行為。而這在所有此類情況下,肯定假定在所有由此造成意志行為之前,甚至在第一個意志行為之前,都存在一個選擇。這就陷入了前面提到的巨大荒謬。

因此,靈魂本性的活動性,並不能減輕意志自決能力概念所伴隨的困難,也絲毫無助於解決其荒謬和不一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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